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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30日 星期五

《新聞轉貼》壽險 可任公辦都更實施者

全文網址: 壽險 可任公辦都更實施者 | 金融要聞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4/8130764.shtml#ixzz2dRG4xNJf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2013.08.30 03:01 am

金管會昨(29)日發函,即日起開放保險業可以投資並擔任公辦都更案件的實施者,以提高保險業投入都更案件意願,導引保險資金投入公共建設。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規定,都更實施者是指依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的機關、機構或團體,包括須擬定更新事業、權利變換計畫等。

過去金管會認為這些已超過保險法規定保險業可經營的業務範圍,加上都更實施者可能涉及收購爭議等,不同意保險業做都更實施者。

為導引保險資金投入公共建設,金管會決定有條件開放保險業,可以擔任「公辦都更」案件的實施者,以提高保險業投入意願,並在昨天發函,即日起開放。

保險業者認為,對業者是利多。

財政部之前推出的51件、規模1,800億元的公共建設案中,有七件是所謂的「公辦都更」案件,其中基隆火車站、碼頭都更計畫,及台北市南港調車場都更計畫等案,最受壽險業者關注。

根據金管會昨天發布「保險業投資公辦都市更新案件並擔任實施者相關規定」,未來保險業投資案件以公辦都更案件為限。

並需符合以下條件:「都更案件主管或主辦機關認定屬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共建設目的之公辦都更案件」、「100%公有或國營事業持有」、「基地完整」、「單獨開發」、「無涉再行整合其他土地」的土地或地上權。

第二,對於辦理公辦都更案件所得取的資產,不得涉及有非屬保險法規定業務的經營,並應有利用並獲取收益的事實。

第三,保險業應符合「資本適足率法定標準」(RBC須在200%以上),且投資前無執行各項資金運用作業內部控制處理程序有重大缺失未改善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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